(2017)浙1102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金丹与赵建武、雷新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丹,赵建武,雷新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1403号原告:金丹,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政宏、陈利莉,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武,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雷新水,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丹与被告赵建武、雷新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6元,减半收取16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朱欢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人民陪审员 周丽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