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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伯先朋、刘治保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伯先朋,刘治保,姜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723号申请执行人伯先朋。被执行人刘治保、姜晓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伯先朋与被执行人刘治保、姜晓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卞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