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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谷君与庄久毅、昆明旺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谷君,庄久毅,昆明旺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6民初521号原告:李谷君,男,1964年8月12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现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被告:庄久毅(身份不详)。被告:昆明旺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久毅。原告李谷君与被告庄久毅、昆明旺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李谷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谷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谷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谷君负担。审 判 长  杨 艳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刘志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才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