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谷君与庄久毅、昆明旺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谷君,庄久毅,昆明旺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6民初521号原告:李谷君,男,1964年8月12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现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被告:庄久毅(身份不详)。被告:昆明旺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久毅。原告李谷君与被告庄久毅、昆明旺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李谷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谷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谷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谷君负担。审 判 长 杨 艳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刘志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才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