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酒明生与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明生,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胜利,谭文忠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1804号原告:酒明生,男,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基。被告: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华禹黄河工程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法定代表人:王中辉。被告: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付立新。被告:李胜利,男,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峰,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丽娜,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谭文忠,男,住济源市。原告酒明生与被告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胜利、谭文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酒明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明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酒明生负担。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