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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吴六顺与杨永勇、杨伟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六顺,杨永勇,杨伟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394号原告:吴六顺,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杨永勇,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杨伟志,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朱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六顺与被告杨永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六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六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吴六顺负担。审 判 员 顾争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