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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臧学鹏与肖云霞、商丘国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学鹏,肖云霞,商丘国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1433号原告:臧学鹏(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云霞(案外人),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商丘国泰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东明路国奥世家南苑第一间门面。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生,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宣礼,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学鹏与被告肖云霞、商丘国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臧学鹏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学鹏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肖云霞负担。审判长  马新兰审判员  郭雪梅审判员  赵进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小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