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3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陈玉坤,杨娇凤,北京康隆恒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37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法定代表人马琳。委托代理人冉小丽,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影,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玉坤,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娇凤,女,1974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康隆恒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京良桥西侧2000米路北北京新发地丰和顺农产品市场4号厅3门302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坤。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陈玉坤、杨娇凤、北京康隆恒远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陈玉坤、杨娇凤、北���康隆恒远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玉坤、杨娇凤、北京康隆恒远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涛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