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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明华、潍坊安达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华,潍坊安达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华,男,196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潍坊安达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彩,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明华与潍坊安达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帅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