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少兴与胡智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兴,胡智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73号申请执行人:陈少兴,农民。被执行人:胡智冲,财政局职工。本院在执行陈少兴与胡智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从2017年5月开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胡智冲在房县军店财政所的2000元工资。除此外,被执行人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少兴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5民初73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下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