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民终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国松与刘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国松,王友发,刘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魏晓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松,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峰,现住兰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敬宇,现住肇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友发,现住肇东市。被上诉人刘庆(原审原告):刘庆,现住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海发,住肇东市。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南岗区赣水路21号。负责人:李臻,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英文,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魏晓波,现住肇东市。上诉人杨国松因与被上诉人刘庆、王友发及原审被告魏晓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国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付振铎审判员 杨晓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