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侯计文、张菊玲借款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某某,张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538号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加征,系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成,男。被告侯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侯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王晓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夏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