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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恢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田妮、马润玲、田西川、田志奇与雷文耀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妮,马润玲,田西川,田志奇,雷文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272号申请执行人田妮,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马润玲,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申请执行人田妮之母,居民。申请执行人田西川,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申请执行人田妮之父。申请执行人田志奇,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雷文耀���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上列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2001年10月17日作出的(2001)临刑初字第01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妮、马润玲、田西川、田志奇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1945.7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雷文耀处执行回案款1945元,并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田妮、马润玲、田西川、田志奇。下余部分,申请执行人田妮、马润玲、田西川、田志奇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临刑初字第019号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