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郭淑芳与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芳,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812号原告郭淑芳,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告白娟,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原告郭淑芳与被告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郭淑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淑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淑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郭淑芳负担。审判员 周国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