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修丰与乾安县鳞字特色农业园区归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丰,乾安县鳞字特色农业园区归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1833号原告:修丰,住乾安县。被告:乾安县鳞字特色农业园区归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穆占清,村主任。原告修丰与被告乾安县鳞字特色农业园区归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修丰、被告乾安县鳞字特色农业园区归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穆占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修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7万元并自2000年3月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2分给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00年归字村村书记李向录、会计修义向我借款2万元交农业税统筹款,当时约定月利2分,后多次讨要,村里以无钱为由进行推脱,2007年12月4日因我家有事急需用钱,我找到乡里,村里才给我支了3000元,剩下的17000元到现在还没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本金及利息。乾安县鳞字特色农业园区归字村村民委员会辩称:这是原先生产队借的钱,具体金额多少钱我不知道,我按照账面说话,但是村里现在没有钱。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乾安县鳞字乡归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收据、乾安县鳞字特色农业园区农村经济管理站关于修丰的明细账、修义证人证言及原告陈述。本院认为,修丰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对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未偿还,应按约定向原告给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乾安县鳞字特色农业园区归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修丰借款本金人民币1.7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00年3月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元,由乾安县鳞字特色农业园区归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并向本院交纳,退还修丰1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