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5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8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飚,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6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7年6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意按原判执行。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审 判 员 刘保河审 判 员 李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鹏书 记 员 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