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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功龙、王小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功龙,王小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徐功龙,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王小牛,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徐功龙与被执行人王小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变现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2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1700元及利息(利息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付),案件执行费225.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2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许瑞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XX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