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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雷建国与被上诉人刘卫安、一审被告吕锐云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建国,刘卫安,吕锐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96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雷建国,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锐云,女,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卫安,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平,系陕西省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一审被告:吕锐云,女,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雷建国与被上诉人刘卫安、一审被告吕锐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建国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雷建国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建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866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雷建国负担9933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红卫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文 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瑞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