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胡朝容与胡兴辉沈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朝容,沈涛,胡兴辉,重庆市路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841号申请执行人胡朝容,女,195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雅之居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沈涛,男,汉族,1989年6月28日出生,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市。被执行人胡兴辉,男,汉族,1949年4月18日出生,退休人员,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重庆市路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263-4号(老国土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842447150法定代表人聂仁秀,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朝容,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涛、胡兴辉、重庆市路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8执8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廖全胜审 判 员 曾 彦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清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