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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道存与宋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道存,宋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李道存,男,1969年5月9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宋旭东,男,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申请执行人李道存与被执行人宋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苏1084民初9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宋旭东欠李道存借款本金60万元,被告自愿于2017年4月20日前给付李道存借款本金15万元,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李道存借款本金10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李道存借款本金10万元,2017年7月30日前给付李道存借款本金10万元,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李道存借款本金10万元,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李道存借款本金5万元,2017年12月30日一次性付清借款利息8万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10月30日)。如宋旭东未能在2017年10月底归还借款本金,则承担违约金10万元。如宋旭东未按上述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李道存有权就全部未到期的金额及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宋旭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道存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道存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9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