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7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2017.409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7民初409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志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