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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7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2017.409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7民初409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志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