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娄松梅与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松梅,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577号申请执行人:娄松梅,女,汉族,1969年3月7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2087790,住所地: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东段163号。法定代表人:李兴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娄松梅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5)攀东民初字第5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有财产但审限内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5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渝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