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9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覃肖若、覃江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肖若,覃江全,李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295号申请执行人:覃肖若,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壮族,干部,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覃江全,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小芳,女,1965年7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大化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小若与被执行人覃江全、李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覃江全、李小芳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覃江全、李小芳的财产处置条件尚未成就,现申请执行人覃小若已签字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吉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