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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振华与胡进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振华,胡进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姜振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胡进友,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1月8日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012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胡进友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姜振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进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姜振华与被执行人胡进友自愿达成和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临民初字第0129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胡进友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姜振华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华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