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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丹与车坤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车坤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388号原告:王丹,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告:车坤秀,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原告王丹与被告车坤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王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翟        自        泉人民陪审员 褚        佳        佳人民陪审员 谢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吴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