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丹与车坤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车坤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388号原告:王丹,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告:车坤秀,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原告王丹与被告车坤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王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翟 自 泉人民陪审员 褚 佳 佳人民陪审员 谢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吴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