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元山与被执行人王建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山,王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民执38号申请执行人李元山,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被执行人王建江,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元山与被执行人王建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建江在你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建江在你处的存款88222.87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