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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圣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市宝塔区圣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898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圣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百米大道永昌路南端。法定代表人庞永宁,董事长。被执行人马虎军,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欧锦园。延安市宝塔区圣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马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虎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虎军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和该款利息,从2015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两分计算。并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13500元和案件受理费2525元及执行费310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马虎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并于2017年5月25日将被执行人马虎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6200元划拨至本院执行专户,后被执行人马虎军主动履行了剩余案件款84927元。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圣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领取了本金20万元、利息72000元、律师费13500元和诉讼费2525元,以上共计288025元,本院依法提取执行费3102元,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