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执4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廖星权与龚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星权,龚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9执4021号原告廖星权,男,土家族,1994年7月17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县。被告龚相,男,土家族,1993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关于廖星权申请执行龚相借款合同纠纷(2016)渝0109执4021号一案,应执行案款1444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9执40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