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岩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岩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95号被执行人:岩扁,男,缅甸国籍,佤族,缅甸人。案由:没收财产。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宜中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岩扁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00元。本院于2017年03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岩扁是外国人,无法查询其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良审判员 孟 军审判员 何松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