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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岩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岩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95号被执行人:岩扁,男,缅甸国籍,佤族,缅甸人。案由:没收财产。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宜中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岩扁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00元。本院于2017年03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岩扁是外国人,无法查询其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良审判员  孟 军审判员  何松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