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富裕县金彭电动车商店与刘丽华王永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裕县金彭电动车商店,王永志,刘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1353号原告:富裕县金彭电动车商店,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吕洪恩,职务经理。被告:王永志,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刘丽华,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裕县金彭电动车商店与被告王永志、刘丽华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富裕县金彭电动车商店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裕县金彭电动车商店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裕县金彭电动车商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富裕县金彭电动车商店承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积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