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胡上卿与邓小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上卿,邓小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2民初719号原告:胡上卿,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被告:邓小华,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原告胡上卿与被告邓小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上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小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上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邓小华偿还原告运费及利息共计2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5年10月份至2015年底为被告从金滩二区工地运土至坝溪沙场,运费共计93,860元,至今还欠20,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清运费,被告一直拖欠不付。被告邓小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胡上卿在2015年10月至2015年底期间,为被告邓小华从金滩二区运土至醪桥坝溪沙场。运费共计93,860元。被告邓小华陆续支付了部分运费。原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经结算,确认尚欠运费20,000元。被告于当日出具了欠条,承诺在三月份之前付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邓小华出具的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邓小华未按约定向原告胡上卿支付所欠运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胡上卿要求被告邓小华支付运费2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5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邓小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小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胡上卿运费20,000元及利息损失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元,由被告邓小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扬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