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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终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金石亿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金石亿隆置业有限公司,贵阳闽莆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刘小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2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舟路永泰花园10号楼1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冉启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永林,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3201010400593。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金石亿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羊龙村。法定代表人:韩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俊,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9151460。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仲尼,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410506710。被上诉人:贵阳闽莆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1号2层72号。法定代表人:林世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旭,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216991。原审第三人:刘小川,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合川区。上诉人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海公司)、贵州金石亿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亿隆公司)因与贵阳闽莆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莆公司)、刘小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716元、贵州金石亿隆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716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晓      玲审判员 甘            炫审判员 刘永菊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      珍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