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7民初843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南皮县。委托代理人:周东瑞,女,汉族,农民,1990年10月29日出,住东光县,系原告亲属。被告:何某1,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南皮县。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何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前相互不了解,婚后生育一男孩现年6岁,双方在一起生活后,双方常常发生矛盾,被告脾气不好,经常酒后无端殴打原告,被告所挣收入不给原告,对原告生活不管不问,被告的家人也不拿原告当家人看待,有时还打原告,造成原告精神和身体受到极大伤害。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现感情已破裂,故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何某1辩称,原告所述我经常殴打原告,不给原告钱花不是事实,我与原告确实因为家庭琐事生过气,至结婚至今只打过两三次架,自2016年至今没有打过她,我给原告生活费花,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没有达到破裂程度,我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农民3月16日生育一男孩何某2,现随被告生活,2017年4月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后经常对其打骂,并不给其生活费,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一般,但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双方已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应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应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妥善处理家庭关系,为了家庭和睦及孩子的健康成长,不能草率离婚。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第3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