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尚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泉州市尚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484号原告:福建省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丰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5。法定代表人:林钊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晰,泉州市名牌研究会员工。被告:泉州市尚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尊邸大厦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H。法定代表人:刘彬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洪,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尚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郑程辉审判员 张东亚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