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广新与徐志纲、刘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广新,徐志纲,刘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2民初2350号原告:申广新,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龙,男,汉族,1978年11月13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徐志纲,男,汉族,1972年3月18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刘翠红,女,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申广新与被告徐志纲、刘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广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志纲、刘翠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广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我借款本金2万元,并承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徐志纲系朋友关系,这两年正常在一起玩,被告徐志纲是驾驶员,我是做家具和物流生意的。2016年9月13日,被告徐志纲向我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是在我家打的,当时我老婆也在场,借款给的是现金。当时被告徐志纲说借钱用两天,没说具体做什么。被告徐志纲、刘翠红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因两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借款,故提起诉讼。被告徐志纲、刘翠红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志纲与被告刘翠红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6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16年9月13日,被告徐志纲向原告申广新借得款项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申广新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今借人:徐志纲2016年9月13日。”借款发生后,被告徐志纲未能偿还借款,原告申广新索要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申广新的庭审陈述、借条原件、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申广新与被告徐志纲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形成,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案涉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申广新可随时要求偿还。案涉债务发生在被告徐志纲、刘翠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对纠纷的形成负有全部责任。故原告申广新要求被告徐志纲、刘翠红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徐志纲、刘翠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举证权及质证权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志纲、刘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申广新借款本金2万元,并承付该款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徐志纲、刘翠红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徐志纲、刘翠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猛书 记 员 王霞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