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歙县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傅秋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歙县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傅秋萍,郭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财保19号申请人:歙县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地址:歙县。法定代表人:方林洪,理事长。被申请人:傅秋萍,女,1983年7月1日出生,歙县人。被申请人:郭金强,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安徽省临泉县人。申请人歙县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傅秋萍、郭金强银行存款或财产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歙县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傅秋萍、郭金强银行存款或财产10万元。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歙县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汪 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钦源(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