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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肖寒与包景龙、白老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寒,包景龙,白老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353号原告肖寒,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被告包景龙,男,35岁,蒙古族,农民。被告白老海,男,39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寒与被告包景龙、白老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寒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