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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执字第008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邓松与龙代琼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松,龙代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执字第00894-4号申请执行人:邓松,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邓辉,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龙代琼,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完全执行到债权。经查询,被执行人龙代琼有一套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已抵押给本案申请人邓松),本院依法进行司法拍卖处置,现已处置完毕,同时被执行人经查询银行、车管、土地、房管部门,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因被执行人龙代琼无法查找下落,本院依法纳入临空系统,现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劲松审判员  吴遵友审判员  马 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