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执字第008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邓松与龙代琼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松,龙代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执字第00894-4号申请执行人:邓松,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邓辉,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龙代琼,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完全执行到债权。经查询,被执行人龙代琼有一套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已抵押给本案申请人邓松),本院依法进行司法拍卖处置,现已处置完毕,同时被执行人经查询银行、车管、土地、房管部门,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因被执行人龙代琼无法查找下落,本院依法纳入临空系统,现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劲松审判员 吴遵友审判员 马 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