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执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戴���群、王立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广群,王立宪,王亮,盛明献,胡化龙,盛绍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戴广群,男,1952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王立宪,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户。被执行人:王亮,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甲。被执行人:盛明献,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号。被执行人:胡化龙,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号。被执行人:盛绍学,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号。本院在执行戴广群与XX云、王亮、盛明献、胡化龙、盛绍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3274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戴广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云、王亮、盛明献、胡化龙、盛绍学偿还借款76445元。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XX云、王亮、盛明献、胡化龙、盛绍学送达了(2017)皖0406执41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XX云在浙江省绍兴市登记的车牌号皖D×××××1宝雕牌机动车一辆,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有房产一套,坐落于国庆街道嘉鹏领城45栋601室(产权号11××466),除此之外未发现XX云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王亮在安徽省淮南市登记的车牌号皖D×××××1福田牌机动车一辆,除此之外未发现王亮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盛明献在安徽省淮南市登记的车牌号皖D×××××7轻骑铃木牌机动车一辆,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芦集支行有存款6549.16元,除此之外未发现盛明献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盛绍学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芦集支行有存款1102.5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盛绍学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线索;未发现胡化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冻结王亮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芦集支行的账户,账号为10009124936010000000016;已冻结盛明献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芦集支行的账户,账号为1001754926321000000016;已冻结盛绍学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芦集支行的账户,账号为10017548358410000000016;已查封盛绍学的旋耕机一辆。该案相关被执行人涉案众多,该案不宜处置被执行人XX云王亮、盛明献、盛绍学的车辆及房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XX云、王亮、盛明献、胡化龙盛绍学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戴广群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倪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