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某诉被告李某、艾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艾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935号原告:曹某,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张翔,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凤城市。被告:艾民,女,1964年3月2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李某、艾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3元,减半收取491.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王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