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563号被执行人张峰,男,1980年5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张峰罚金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32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0,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峰的银行存款、土���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玉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