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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漳平市计划生育协会与福建省桂东洋生态茶业有限公司、李水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平市计划生育协会,福建省桂东洋生态茶业有限公司,李水练,漳平市路坑水电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563号原告:漳平市计划生育协会,住所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楼501室,组织机构代码:51355414-8。负责人:郭晓玲,该协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斌,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福建省桂东洋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住所漳平市官田乡桂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669267348C。法定代表人:游江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李水练,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漳平市,被告:漳平市路坑水电站,住所漳平市官田乡桂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754969539L。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婷婷。原告漳平市计划生育协会与被告福建省桂东洋生态茶业有限公司、李水练、漳平市路坑水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漳平市计划生育协会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平市计划生育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平市计划生育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7360元,减半收取计3680元,由原告漳平市计划生育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张  清  辉人民陪审员 杨  庆  成人民陪审员 王  开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秀玲(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