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守珍与王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守珍,王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59号原告:董守珍,男,1929年8月16日生,居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王玉荣,女,六十四岁,居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守珍诉被告王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守珍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守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守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董守珍负担。审 判 长 庞亭玉人民陪审员 卢政信人民陪审员 李小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春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