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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守珍与王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守珍,王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59号原告:董守珍,男,1929年8月16日生,居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王玉荣,女,六十四岁,居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守珍诉被告王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守珍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守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守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董守珍负担。审 判 长  庞亭玉人民陪审员  卢政信人民陪审员  李小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春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