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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四川裕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义创电子有限公司、王新、王孝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裕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义创电子有限公司,王新,王孝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裕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孔令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新义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新,男,生于1986年9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王孝丽,女,生于1988年9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7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新义创电子有限公司、王新、王孝丽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额的财产。现因申请人申请本院解除上述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王新名下的车户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