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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饶瑞围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饶瑞围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44号罪犯饶瑞围,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文盲。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3日以(2000)宁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瑞围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8月2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8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2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饶瑞围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4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饶瑞围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一般。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2013年4月至2017年2月共获考核积分2475分,获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饶瑞围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至2023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