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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与郑志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郑志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5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西区30-1-102号。负责人:冀虹,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栋槐,男,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昆,男,该行职工。被告:郑志如,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与被告郑志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郑志如起诉时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曲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