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丁振军、冯中现、魏现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振军,冯中现,魏现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020号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段建周,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胜,男,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该联社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被告:丁振军,男,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被告:冯中现,男,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被告:魏现操,男,1961年9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丁振军、冯中现、魏现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丁振军、冯中现、魏现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49元,减半征收2274.5元,由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吴聚川审 判 员 王帅& # xB;人民陪审员 王 双 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晓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