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宝贵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宝贵,吕刚,孔凡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申3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宝贵,男,汉族,1985年2月25日出生,农民,住山西省广灵县壶泉镇三庄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吕刚,男,汉族,1987年8月25日出生,农民,住山西省天镇县谷前堡镇水桶寺村。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孔凡贝,男,汉族,1989年2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天镇县谷前堡镇水桶寺村****号。再审申请人刘宝贵因与被申请人吕刚、孔凡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浑源县人民法院(2015)浑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宝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郑剑兴审判员 谭生文审判员 刘永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苑晓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