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百瑞达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百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津华康德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泓云物流有限公司,世延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迪力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娜娜,李育珊,李军,许树钢,窦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849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37、39号,组织机构代码68186157-7。负责人:陶文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琳,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鹏,职员。被执行人:天津市百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胜利街248号,组织机构代码73849951-4。法定代表人:李娜娜,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津华康德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66号1313室,组织机构代码55038424-8。法定代表人:王肖肖,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泓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尚东雅园4-2-1101,组织机构代码59293343-6。法定代表人:李向成,经理。被执行人:世延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北辰科技园区(宜兴埠),组织机构代码78030565-6。法定代表人:李育晏,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迪力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万象路,组织机构代码78030565-6。法定代表人:李育晏。被执行人:李娜娜,女,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李育珊,女,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被执行人:李军,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被执行人:许树钢,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被执行人:窦如霞,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市百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津华康德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泓云物流有限公司、世延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迪力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娜娜、李育珊、李军、许树钢、窦如霞借款合同纠纷(2016)津0103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经就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屋信息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朔代理审判员 孙晓炜代理审判员 戴世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