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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1执150号申请人白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民初5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 婷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京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