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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谭基珍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关丽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基珍,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关丽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430号原告:谭基珍,女,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蔡文锋,广东丽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马南垌G3-B4219号一层、二层。负责人:姚应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冠,该公司员工。被告:关丽嫦,女,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原告谭基珍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丽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基珍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谭基珍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基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01.5元,由原告谭基珍负担。审 判 长  林良玺审 判 员  柯明智人民陪审员  敖卓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